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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伤害呗:甲方有解释权,乙方有解读权,法律有终极裁定权。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即属格式条款,无效,不合法且有责!

1、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自愿原则等等原则。

2、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5、《合同法》明文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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